权利用尽,也称为权利穷竭或权利耗尽,是指 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不得再对这些产品主张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一原则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祉,并促进作品的创作传播、商誉的维护以及科技的不断创新。
权利用尽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当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条款,但根据法理,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即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经过销售或依法转让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赠与该原件或复制件,无需著作权人对发行权的许可。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明文规定商标权利用尽,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共识。对于标识商标权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附着的商标权即告穷竭。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等。此外,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知识产权产品必须合法投放市场,且权利人必须已经通过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使用或销售。
综上所述,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商品的流通,同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