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罪犯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如协助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信息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等,也可以减刑。
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改过自新,同时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