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到期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的权利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分离。这一程序是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法律程序,用于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通常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如收款人或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的被背书人。
票据丧失的事实、票据权利的存在以及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理由。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进行公示催告。
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如果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相关的票据主张,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其目的在于确认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并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